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按照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 41 号,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、《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》(教学[2014]11 号)、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》(粤教高[2015]12 号)和《佛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》(佛职院字[2018]127 号)有关要求,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,现对我校转专业实施细则进行修订。
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。
第二章 转专业的条件
第三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学生,原则上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。
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年级学生,可以申请转专业:
(一)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专长的(应提交其专长的相关证明材料,如相关专业技能竞赛参赛获奖证书或者有发明、创造或科研成果等)。
(二)有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,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,不能在原专业学习,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。
(三)学生休学创业或参军退役后复学的。
(四)学校进行教学改革(如大类招生培养分流、创新班选拔、学分制管理、对外交流合作、参与创新创业、专业调整等)所涉及的学生。
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转专业:
(一)招生时学校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。
(二)特殊录取类型学生申请转到统招专业的学生。
(三)休学、保留学籍等学籍状况不正常的学生。
(四)发放新生录取通知、新生入学报到环节以及已进入第二学期的学生。
(五)经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,包括欠费者不能转专业、受到学校警告(含)以上处分者不能转专业、艺术类专业不能与非艺术类专业互转专业、文理科之间不得互转专业(特殊情况除外)、学制不同的专业之间不能互转专业(特殊情况除外)等。
第六条 在满足第四条和第五条后,根据学校的专业类型做如下规定:
(一)学生只能申请转入当年与其同一招生批次内招生的专业,不能跨批次申请,转入专业根据不同招生批次的转入名额单列。如学考生源学生只能申请有面向学考招生的专业批次;“3+证书”生源学生只能申请有面向“3+证书”招生的专业等。
(二)满足条件学生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,不参加考试者不予转专业。
(三)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可以在当年开放转专业和名额范围内,不受成绩限制,优先转入相关专业学习。
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
第七条 各学院根据各专业不同招生批次在校生人数和教学资源情况,在当年 11 月报送一年级各专业可接纳转专业学生的专业和名额,经教务处审批后公布。
第八条 学生根据学校转专业工作安排按规定流程申请,各学院进行资格审查。
第九条 教务处根据资格审查情况确定获得转专业考试资格的学生,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转专业考试,根据考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确定拟转入学生,考试成绩相同时优先转入入学成绩高者。
第十条 拟转入学生名单报学校学术委员会或教学管理工作委员会审批,审批后,转入结果在学校教务处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。
第十一条 公示期结束后学校须正式发文公布转专业结果,教务处在学校发文后五日内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(学信网)中完成学籍异动,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。
第十二条 转专业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,其他任何人、处室、学院都不能私下办理转专业。
第十三条 如学生提交的申请或佐证材料弄虚作假,取消其转专业资格,并按学校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分。
第四章 转专业后的教学管理
第十四条 原专业开设且获得学分的课程,学生可免修该课程。新专业未修读的必修课程,由学生本人通过自修、跟班读等形式进行修读,由所在学院协助落实辅导教师,负责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。
第十五条 原专业已修且获得课程学分但新专业未开设该课程时,则该课程学分可认定为专业选修课或任选课学分。
第十六条 针对跨学期课程,从第二学期开始,学生按新专业教学计划修读。
第十七条 学生按新专业的课程体系开展学习,按新专业的毕业条件实施毕业资格审查。
第十八条 转专业学生从第二学期开始按新专业的收费标准执行。
第十九条 转专业工作完成后,相关部门依据学校文件,完成转专业学生的学籍、成绩、住宿、缴费、档案等变更与移交工作。
第五章 附则
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佛山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
2019年10月